支付当金本金不得预先扣除利息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8:22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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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化妆镜厂家
2013年12月1日,苟茹卉因经营之需,与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《典当合同》,约定当金为50万元,月利率0.06%,月综合服务费率27‰,典当期限三个月。可当苟茹卉前往领取当金时,发现只有491000元。
典当行给出的解释是,按惯例利息应当从当金中预先扣除,对苟茹卉自然也不能例外,而苟茹卉每月应缴利息为3000元,3个月正好是9000元。鉴于期满后,苟茹卉没有按期返款,典当行提起了诉讼,其中包括要求苟茹卉按50万元当金支付利息。而苟茹卉只同意按49.1万元付息。法院经审理,判决支持了苟茹卉的请求。
一方面,典当行的行为违法。商务部、公安部颁布的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37条第2款规定:“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。”即典当行从50万元当金中预扣9000元利息的行为与之相违。尽管这也许确实属于典当行的惯例,但惯例同样不得违法。另一方面,典当行的行为无效。
《合同法》第52条第(五)项规定: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的合同无效。正因为典当行的预扣行为违法,决定了虽然苟茹卉在领取当金时已经默认,但由于该预扣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,使得苟茹卉无需遵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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