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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起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与母校高校脱钩

发布时间:2020-06-30 15:54:51 阅读: 来源:化妆镜厂家

从今年起,独立学院新招收的学生将由独立学院授予学位,不可再发“母校高校”学位,现有在校生可执行老办法。7日,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 》”),该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《办法 》规定,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,颁发毕业证书,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,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。目前,独立学院学生毕业证书由独立学院颁发,但学位多由“母体高校”授予。近年独立学院发展迅猛,学位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焦点。

《办法》对办学者的资质做出了规定。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,较好的办学条件,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;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,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,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,净资产不少于1.2亿元,资产负债率低于60%;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,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.2亿元。

《办法》规定,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。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,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。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∶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,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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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学院始于1999年,经过几年实践,已发展成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据2007年统计,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所,在校学生186.6万人。福建省独立学院有9所,分别是:厦门大学嘉庚学院、集美大学诚毅学院、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、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、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、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、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。 (记者 陈玲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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